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谁来承租房子

一房数租的情况下承租人的确定是:房屋应归已经实际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一方使用;均未实际占有的房屋应归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使用;均未实际占有且登记备案的房屋应归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使用。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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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租的情况下,按以下原则确定承租人:
一、一方先占有租出租屋的,则推定先占用房屋的一方为承租人。
二、各方都没有占有出租屋的,则推定先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为承租人。
三、如果各方既没有占有出租屋,也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推定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为承租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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